(一)责任追究制按照“明确责任,提高服务,加强监督,实行问责”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执行。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凡违反本部门规定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对服务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追责结果运用到当年干部、人事年度考核中。
(四)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
1.调查人员要认真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一般情况下,处理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上应有被追究对象本人签字。
2.被追究对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领导提出申诉。
3.对被追究对象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追究对象有需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