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2-22 点击数:

安顺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12-22 15:14来源:未知 作者:曾凡金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管理的资金(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行政办公经费、代收费、二级单位管理的资金等)实施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采购活动一律公开,引入竞争机制,综合考虑货物的信誉、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采购费用等因素,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学校参与组织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以学校为主体,统一组织的对大宗物资实施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校属各单位为主体实施的采购,一般适用于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

第六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落实经费渠道。

第七条 采购工作的组织

一、价值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单位及项目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采购组,进行招标采购。

二、价值在5-1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项目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物资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计划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由项目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确定专人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或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帐手续。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招标采购组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的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书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五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或进行价格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在采购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采购内容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纳入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采购清单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须在采购前由项目单位提交,并由财务部门、牵头单位审定后报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单台件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还应提交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招标工作的准备

1、招标工作的准备。

招标采购组根据采购清单的内容及项目单位和职能部门提供的市场信息提出招标的方式、分包原则、时间安排、初步提出邀标单位名单,同时对拟邀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招标采购组成员对拟邀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确认投标单位。

2、招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物资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说明、投标人须知、投标要求、项目技术要求书、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等。招标文件起草完成后,由招标采购组审核确定。

(二)开标、评标

1、在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并符合开标条件后,由招标采购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公开开标。开标时,应公开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

2、评标工作由项目评标组负责评审,一般项目的评标由项目招标采购组评审,重大项目的评标根据专业性质由招标采购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标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不同投标单位投标书中物资的技术指标、配置、报价、售后服务承诺、付款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和排序。

(三)中标

招标采购组根据评标组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中标单位。中标结果产生后,由牵头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牵头单位针对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提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参加投标单位名单,提交招标采购组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牵头单位及相关人员一道与投标单位逐一进行谈判,从中选出最优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三、询价采购

招标采购组在实施采购时,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四、单一来源采购

仅适用于专业性强,供货渠道单一的货物的采购。招标采购组应在对比该类产品近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与供货商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该类产品的合同价格。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组确认供货商后,经学校授权,由牵头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供货合同。

第十三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物资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按学校财务规定签字的借款单据或发票等,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按合同条款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采购完成后,对于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项目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组成员的名单不予公布。

三、实行封闭式评标,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到评标现场后必须主动关闭通讯工具,自参与评标起到定标前,不得接待或联络外界任何人员。

四、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五、评标情况和评标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六、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招标现场。

七、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基建材料的招标核价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校属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曾凡金)

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学院路25号  邮政编码: 561000  电话: 0851-33834112/33459931   黔ICP备09002337号-1  邮箱:asxygzc@163.com   

版权所有 安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您是第 位访问本站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