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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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0-12-22 15:11来源:未知 作者:曾凡金 点击:

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发挥业务部门的积极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期保质完成基建(修缮)任务,促进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廉洁从政,保证基建(修缮)项目正常有序进行,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 基建(修缮)工程的界定

凡因我院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实施的新建、修缮工程,其均属于基建(修缮)工程。

二、 基建、维修严格按照学院党发32号文件执行,遇临时抢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抢修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三、 对按国家规定应有我院自行组织实施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应按以下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一) 工程立项。

由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需求提出立项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院领导组织国资、计财、审计、后勤、基建等部门做好情况调研,提出实施方案,编制工程概算。由系(部、处)等单位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提出立项的工程项目,有提出单位向本单位的主管院领导递交书面申请。主管院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了解工程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概算等),提出本人意见报告院长。经院长同意后批准立项。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立项的工程,由院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部门、工程概算、工程工期及质量标准等要求。会议纪要发至国资、后勤、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备案。无会议纪要告知的项目,为擅自施工的项目,审计室不予结算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二) 工程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经院长办公室(党委会)讨论决定予以立项的工程,主管院领导接到会议纪要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根据会议要求,组织国资处完善施工设计、立项、规划、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细化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预算、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考察投标单位业绩、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编制出的工程预算要由审计部门进行预审。然后,由主要院领导与分管领导共同审查、调整、确定招标标的、做为招标依据。各有关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预算、确定招标标的、组织实施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法》,不得泄密有关信息,以保证工程招标的公正性。

(三) 工程招标

1、 成立工程招标工作组。

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成立由国资处、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办、监察室、审计室

工程或设施使用单位(如工程项目涉及到教师生活区,还应吸收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2、 开标程序及规定

开标时由国资处主持,并简要介绍招标准备工作情况。然后,由招标工作成员审查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信誉状况;逐个分别听取投标方对自身技术、施工、服务力量和施工方案、投标价格等情况的介绍,对相应问题提出闻询。待所有投标方叙述完毕退出后,有招标工作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各投标方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完成评标后根据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对招标工作组成员间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产生中标人。中标方确定后,由招标国资处出具评标报告,由招标工作组成员签字。对招标工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阐述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国资处应在确定中标之日起10内,按照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任何人不准违反规定,在招标中搞明投暗定,与投标方串通。与投标方有关的招标组成员(如介绍、推荐施工队伍,主管施工队伍)在评标时要实施回避。对泄露标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要依照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四) 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及工程验收

为搞好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应明确以下规定:

后勤处依据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立项时的要求和施工合同,代表学院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对投资较大并具有一定技术要求的项目,还要招标确定并聘请施工监管人员,委托其负责施工质量监管。

后勤处对施工质量要进行严格检查。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降低质量标准。在施工中出现修改设计、增项、减项等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认真做好书面备忘录,以利结算。

对需增加投资的增项和变更,还要提交院长审批。对超过3万元以上的增项和变更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院领导组织国资处、审计处、计财处、后勤处和使用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质量验收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影响干扰验收工作。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五)工程审计及结算、付款。

学院统一印制“工程审计、决算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国资处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认真审核,填写“工程审计、结算单”,将“工程验收合格单”、“工程审计、结算单”报院审计室。审计室要对工程项目预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然后由国资处一起验收、审计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转至财务处一份,院财务处据此进行付款。

(六)工程质量随访及付尾款

国资处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要经常性地对用户进行质量回访,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基建处和施工方进行维修。待保修期满后,根据需要由国资处在适当范围内组织最终验收,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按付款约定付清尾款。

四、廉政规定

在组织基建(修缮)工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不准收受有关单位馈赠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收有关单位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和旅游,以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邀请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让有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自己的亲属参与和工程建设有关的一切活动。凡有以上行为的,视为违纪,进行严肃处理。

院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能,参加基建修缮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对工程工作程序,有关人员执行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财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年度预算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审计室对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设备、办公用品、图书及教材等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学院事业经费和院内各类公有资金支付的基建、设备、图书、办公用品、教材等大宗物资均实行统一采购,主要范围是:

(一) 学院基建工程及各种教学、科研、实训、办公设施等安装工程;

(二) 各类教学、科研、办公所需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教材及日常耗材等大宗物资;

(三) 其它学院规定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

第三条 国资处负责大宗物资及零星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大宗物资及零星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按学院党发32号文件执行。基建、水电等临时抢修所需物资5000元以上的由后勤处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采购;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和维修工程由后勤处组织实施,结算时报院纪委备案。各部门举行的会议及大型活动所需物资和经费由承担部门报分管领导或国资处、计财处审批,承担部门组织实施;全院的办公电话费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

第一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物资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经费预算和需求时间情况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急需程度和所需物资的技术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经费预算及来源。采购申请需求加盖部门公章且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办公家具、设备、办公用品等一般性的通用物资购置,由各物资使用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集中向国资处直接报送下一学期所需物资采购申请,由国资处统一报批。

第六条 专用物资、设备、设施的购置(建设)申请。

(1)新建实验室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由使用部门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审核。

(2)利用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物资的采购申请由科研主管领导初审。

(3)实验教学所专用的一般性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以系,部为单位报教务处初审.

(4)图书采购计划由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初审;教材采购由各系部将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初审.

第七条 采购申请的审批.各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类整理后上报学院.学院分管领导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相应的院长会议审定后做出批复.审批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经费来源,预算及补充建议.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列入计划的采购申请,由学院招标采购组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报院长会议批准.实施方案应包括预算总金额,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组成,市场现状,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情况,采购日程安排等内容.招标采购组由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财务人员,学院分管领导,使用部门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学院纪委代表等组成.具体采购业务的实施主要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使用部门负责.

第九条 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组织实施.采购方式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十条 预算总金额3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及工程实行统一招标;图书,教材采购在每年初根据年度预算对图书,教材折扣比例进行招标,然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各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总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完毕写出书面报告,所有参与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无论何种采购形式,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物资技术要求等.购销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草拟和报批,合同签订后,供货单位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主要是针对时效性特强的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三条 购销合同原件一式三份,财务处,院综合档案室各保留一份.采购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原件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交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资产管理部门,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可保留有关复印件.

第十四条 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四章 验收付款与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十六条 建立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工作主要由使用部门协同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等共同组织实施,验收工作技术上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订购销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物资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采购(建设)项目完结后,由院工会,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应的业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曾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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