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采[2006]42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我厅将另文通知。
八、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
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
(4)电梯
(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6)锅炉、燃料
(7)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
(8)炊事设备
(9)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及装饰
(3)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
3.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
(2)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
(3)通用印刷品
(4)其它服务类
(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设备
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
治防疫设备
C、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
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
E、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
F、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G、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
(2)专用材料
A、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
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
B、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
C、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
D、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
(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
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
(4)公务服装
(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
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
(6)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课本、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
(7)图书(指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
(8)粮油食品
(9)石油及其产品
(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2.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
(3)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
(4)公路工程
(5)环保、绿化工程、农业(含各种基础建设)等
(6)市政工程(如:排污、道路改造工程等)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各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4)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
(5)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
(6)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7)财产保险
(8)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贷银行
(9)城市、道路、建筑物、边界等标志的设计
(10)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
(11)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
(12)国际机票
(13)物业管理
(14)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
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
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一) 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
(二) 工程类:8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