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范围
第二条 凡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采购与验收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
第四条 各单位不论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只要其产权属于学校,均须持使用单位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的购物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并填写《安顺学院仪器设备配置单》,凭发票到计财处报账。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都应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账,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一致。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应同固定资产的管理一起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设置应相对稳定,机构变动、人员调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低值耐用品调拨和处理
第七条 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清单,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
第八条 职工校内调动,由其保管和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经原单位同意带入新单位的,须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调离学校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在办离校手续前必须将物品移交给管理人。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调出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各部门需报损、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应由使用部门及时填写《安顺学院低值耐用品处置单》,并详细注明处理原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办理低值耐用品下账手续。
第十条 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废处理,其变卖的残值,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间撤销或合并,各使用部门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进行低值耐用品账或物的调整。
第十二条 以投资形式转入校办产业等经济实体(含合资、联营)的低值耐用品,须经原使用单位主管资产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方可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低值耐用品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三条 逐步加强和完善低值耐用品的维修工作,提高其完好率。使用部门如对低值耐用品使用不善或闲置不用,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物品进行校内调剂或作出适当处理。
第七章 低值耐用品保管
第十四条 如发生损坏和丢失要视情况折价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大量低值耐用品损坏和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