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因实施采购和基建工程而签订的合同。
三、合同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四、政府采购合同:
(一)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现场记录等,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供应商共同拟定合同初稿,经项目部门修改完善,由审计处审核后形成合同定稿。进口产品等特殊项目的采购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采购项目合同。
(二)采购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签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1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2 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3 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
4 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5 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6 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四)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一)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现场记录等,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中标单位共同拟定合同初稿,经基建(后勤)处修改完善,由审计处、分管校领导传阅形成合同定稿。重要项目的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基建(修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签字。
(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