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效能意识、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实施细则是指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处理工作的制度。
(二)对来访人员均予以热情接待,属本职责范围之内的,应正确引导至有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属非本处职责范围之内的,应给予耐心解释,并指导其联系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应自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没有规定具体办事时限的事项,应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电话、办事流程、规章制度、相关表格等公布于本处网站。
在外来办事人员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五)对重大及紧急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紧急情况下,可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相关手续。严格执行事项实施的法定时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事项,有时间要求的,严格按要求时限办结;无时间要求的,尽快办结。
(六)资产管理员来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资产管理科要当即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告知补齐办法并约定好再次办理时间。
(七)经学校同意,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物资,要在规定时日内做好标书,并在开标前留出三天以上时间发放标书。
(八)招标结束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在7日内协同招标单位做好资产的入帐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