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管理工作,使学校的固定资产得以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与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定义
1、报损,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2、报废,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条件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损、报废:
1、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
2、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3、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可按报废处理;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5、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6、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7、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8、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9、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三、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程序
1、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
2、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填写“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4、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6、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7、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报损、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计财处和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进行消帐、撤卡处理;
8、报损、报废单一式四份(国有资产管理处存1份,计财处存1份,使用部门存1份,档案室存1份);
9、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物回收,必须做到帐、卡、物一致。
四、对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1、凡经批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2、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立即入废品库;
3、可利用的物品,应分类摆放,建立调用手续;
4、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报告,报院务会议审批。经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
5、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残值收入一律交学院计财处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经费。
五、相关责任
1、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2、未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相关手续就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金额外,对当事人处以经济和行政处分;若处理固定资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由院务会议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擅自处理已经办理报损、报废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金额外,对当事人处以经济和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安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