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2-28 点击数:

安顺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顺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我校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工程所用重要设备、大宗装饰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管理上作,提高学校教育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投标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类招标。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由委托单位合理划分标段后报国资处;国资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任何单位以分解项目等方式回避招标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范围、委托单位的确定及责任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软件等;

(二)凡使用学校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二)教材供应、校内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101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具体规定为

(一)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

(二)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也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三)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曾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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