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1-06 点击数:

安顺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12-22 15:15来源:未知 作者:曾凡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顺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我校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工程所用重要设备、大宗装饰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管理上作,提高学校教育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投标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类招标。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由委托单位合理划分标段后报国资处;国资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任何单位以分解项目等方式回避招标管理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委托单位的确定及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软件等;

(二)凡使用学校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二)教材供应、校内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101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具体规定为

(一)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

(二)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也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三)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五)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投的委托单位由院领导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第六条委托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提供院领导签字的立项报告,准确填报山国资处提供的《项目招标委托书》中的各项内容;

(二)负责以书面形式提供原始招标资料,其中包括:

1、技术规范、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暂定价、工程量、质量要求、运输条件、安全、消防、设计图纸、工期等有关文件和市场信息;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与要求;

3、必要时应提供品质、档次、性能、先进性等要求

4、项日进入招标程序后,委托单位应负责招标中的项目经费的落实、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准备等,国资处对委托单位未落实经费或技术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予受理。

5、所提供资料应山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三)根据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内容:

(四)特殊行业、特殊设备的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投标单位,但应附书面情况说明;

(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实施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十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般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日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经国资处研究批准,可采用可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国资处应将文件备案,并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第九条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三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若期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经相关部门同意可采用跟标的方式,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第四章 投标单位

第十条 凡是符合学校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须在监察室、审计的监督下进行。应将资格审查及委托单位考察结果及参加投标的入围单位与书面形式呈报卞管院领导审定。投标单位接受学校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最近三年的履约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开招投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

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适时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 招投标

第十三条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学校使用单位向主管平部门提出招投标项目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提出采购预算;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八)召开招投标预备会,组织答疑

(九)接受并递送投标文件;

(十)召开开标、评标

(十一)中标、公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二)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学校各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拟在招投标7天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申请书,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有关单位应在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性和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关于确定招标工作所需合理时间的规定为:

(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委托单位在填报《项目招标委托书》并提供全套图纸及技术要求,经国资处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法定的有形交易中心完成招标工作;

(二)属于学院自主招标的上建类建设项目,委托单位在填报院内《项目招标委托书》,并提供全套图纸及技术要求,经国资处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工作;

(三)属于学院自主招标的物资采购及其他不属于上述(一)、(二)范围以内的项目,委托单位在填报院内《项目招标委托书》,并提供全套图纸及技术要求,经国资处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填写《项目招标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内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级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内容:

1、招投标须知

2、主要合同条款;

3、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5、图纸

6、资质及其他技术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可调整价格

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2、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工期应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标明I-程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5、明确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价款的结算方式(采取固定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

6、明确预付价款控制在价款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

7、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6、组织设计或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措施费等);8、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4、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l、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国资处统封存。接收时应由国资处、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并递交

第十九条 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国资处组织

2、开标会议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监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一)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6、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7、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由国资处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9、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10. .,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

11、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12.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国资处确定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监察室成员、审计、国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不得少干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成员由国资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和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主管院领导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国资处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上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经理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由国资处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的,封存中标单位样品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或雷同,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今后不准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

4、在招标过程中若无监察室、审计监督,监察室、审计提出质疑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3、公示3工作日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国资处填写招投标记录,经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

(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小付预付款。因特殊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时,项目单位须书面报国资处说明具体情况,山院领导决定或按程序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算前,项目单位应对项日进行验收,并将项目合格证明材料报国资处。待国资处对证明材料审查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六章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在院内、院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学校招投标专家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末尽事宜由院领导决定。

筑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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