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处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纪律,促进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造就一支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国资干部队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处全体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开展各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全处同志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以及省、市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条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标、资产处置等工作。严格执行《安顺学院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安顺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安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安顺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资产报废及处置手续,经市财政局鉴定认可的,方能予以报废处置。
第四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全体党员干部及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更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条增强保密意识。工程方面的情况、物资采购计划、预算、招标结果不能提前公开,设备型号等技术参数不能泄露。避免外泄商业机 密。每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脑必须设置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工程商、货物供应商使用任何办公电脑。
第六条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工作中做到热情、礼貌、快捷,按规范要求及时办理。
第七条增强责任意识。在招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已定的招标方式,必须严格执行因故改变物资设备招标方式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务活动中不赠送、收受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工作人员不得索贿或变相索贿。严格按规定做好收受钱物的退还、上交和登记工作。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结果纳入评优评先、干部选拔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